Baidu
map
Baidu
map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 放管服改革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24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邵东县政府
分享到:

 

县林业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11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 县林业局  
2 征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县林业局  
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
县林业局  
4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者经营、加工无
县林业局  
5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县林业局  
6 植物检疫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
县林业局  
7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五条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县林业局  
8 违反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 县林业局  
9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是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10 对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与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处罚
11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
县林业局  
12 对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款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县林业局  
13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县林业局  
14 对以伪装、藏若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  
15 对销售森林植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16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作处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17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仿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
县林业局  
18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二级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县林业局  
19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
县林业局  
20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县林业局  
2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
县林业局  
22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林业局  
2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25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26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 县林业局  
27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县林业局  
28 对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县林业局  
2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30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31 对违反规定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非法收购、出售国
县林业局  
32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县林业局  
33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县林业局  
34 对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
县林业局  
35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36 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
县林业局  
37 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38 对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
县林业局  
39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40 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  
41 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县林业局  
42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4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44 对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的;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侵占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县林业局  
45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县林业局  
46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县林业局  
47 对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48 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
县林业局  
49 对违法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县林业局  
50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51 对假冒森林植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
县林业局  
52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局  
53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县林业局  
54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55 对仿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县林业局  
56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
县林业局 根据《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权
57 对违反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等行为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 县林业局  
58 对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县林业局  
59 对没有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60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局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61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局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62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6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
县林业局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64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65 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66 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林业局  
67 对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县林业局  
68 经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局  
69 封存或者扣押与被查处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县林业局  
70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林业局  
71 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局  
72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行政强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县林业局  
73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县林业局  
74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县林业局  
75 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行政强制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县林业局  
76 对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的食用林产品予以销毁 行政强制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第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县林业局  
77 育林基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2、湘财综[2012]43号
县林业局  
78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
县林业局  
79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
    2、湘价费[2014]21号。
县林业局  
80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林业局承办
8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县林业局  
82 林权证核发、变更、撤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
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林业局承办
83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邵东县林业局承办
84 对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县林业局  
85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拯救、保护、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显著成绩的;(三)对违法猎采、运输、购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及时制止、检举有功的;(四)热爱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长期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县林业局  
86 对义务植树的检查验收 行政检查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如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县绿化委员会 县林业局承办
87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林业局承办
88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  
89 对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90 对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  
91 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  
92 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县林业局  
93 林木采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检查 行政检查     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法》(湘林资﹝2001﹞41号)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伐中监管和伐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县林业局  
94 对木材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负责,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2、《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政﹝2005﹞16号)第十条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许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95 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
县林业局  
96 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县林业局  
97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县林业局  
98 造林和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 行政检查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县林业局  
99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
县人民政府 县山林纠纷办公室承办
100 野生动物救护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县林业局  
101 猎采、经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
    第十九条 经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
县林业局  
102 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体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证明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外省过境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县林业局  
103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
县林业局  
104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
县林业局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05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林业局  
106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县林业局  
107 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邵东县人民政府 邵东县林业局承办
108 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采集标本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采集标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缴费手续。 县林业局  
109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发生产权变动、改变经营面积和界限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因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发生产权变动、改变经营面积和界限的,必须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县林业局  
110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县林业局  
111 森林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其他行政权力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内植物检疫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3、湘价费[2001]262号。
县林业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kaimm开云体育 | kaiyun

主办单位:开云电竞app下载官网  承办单位:开云电竞app下载安装苹果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

Baidu
map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