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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08 00:2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2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拖拉机、收割 机及驾驶人牌证照核发 行政许可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3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行政许可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72号令)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4 对未取得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5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6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7 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8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0 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1 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机驾驶培训教学 行政处罚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2 拖拉机驾驶培训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3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4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5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6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7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8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19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0 扣押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1 农机购置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2、湖南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2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3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4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经营网点年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6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27 农机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安全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理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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